歐洲常識 - 為什么歐洲社會對同性戀更為寬容?
2014年4月3日,英國首相戴維·卡梅倫在其新浪微博上,就英國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發(fā)表了如下一段文字:“上周末對于我們國家來說非常重要。歷史上首次,結婚雙方不僅限于男人和女人了,還包括男人和男人、女人和女人。當然,任何婚姻都需要努力,需要耐心、理解、付出和妥協(xié);但是,得到的愛、互相的支持和快樂是無法計量的。愛不應該被法律而分開,如果法律這樣做了,那么這個法律需要被改變?!?
英國繼荷蘭、比利時、西班牙、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丹麥和法國之后,成為歐洲第10個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從整體上來看,歐洲對于同性戀是較為寬容的。
至于這種寬容態(tài)度從何而來,便不能歸結為歷史原因了。相反,在古代,歐洲對于同性戀的刑與罪十分嚴苛,如在日耳曼法律中,對于“反常性行為”通常會處以各種極刑;在16世紀,英國頒布的法典之中亦是死刑(當然,對于女女之間則是網開一面);19世紀,愛爾蘭偉大的藝術家與作家奧斯卡·王爾德便是因同性戀而入獄3年;德國更有令同性戀者望而生畏的刑事法第175條(頒于1871年,廢止于1994年),雖然不同時期對于第175條入刑之罪有所變化,但總體精神是對男同性戀的刑罰。相比之下,處于儒家道統(tǒng)之下的中國古代,雖然并沒有鼓勵同性戀,卻往往是視而不見的。
也許正是因為歐洲古代對同性戀的態(tài)度過于嚴苛,人的天性和本能受到的壓迫太過嚴重,因而,人們沖破束縛的愿望更加強烈,動力也更加強大。
歐洲對于同性戀的態(tài)度漸漸轉向寬容,是在20世紀之后的事情。彼時,在德國柏林,由馬格努斯·希爾施費爾德發(fā)起、成立于1897年的“人道主義科學委員會”的活動漸漸頻繁,其作為世界上第一個以保衛(wèi)同性戀者權利的組織,最先向第175條發(fā)起了挑戰(zhàn)。此外,還有“性科學學院”“唯一者聯(lián)盟”“人權聯(lián)盟”等,法國還有“同性戀革命行動陣線”等,都是為同性戀的權益奔走呼號的。英國更有著名的《沃爾登報告》,建議不再將同性戀和賣淫視為犯罪,這直接推動了英國廢除同性戀入罪的法律。
這些組織或活動,只是歐洲人為反對同性戀入罪或歧視所做努力的冰山一角。在他們堅持不懈的努力下,歐洲各國不僅陸續(xù)廢除了將同性戀視為犯罪的法律,甚至先于其他各大洲一步,實現(xiàn)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因而,如今在歐洲,法律甚至允許由同性之間組成的家庭收養(yǎng)孩子;而2013年冰島女總統(tǒng)偕夫人訪華,則成為了一大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