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作為美國人的另一項驕傲。美國人的平等不是結(jié)果的平等,也不是被給予的平等,而是機會的平等,創(chuàng)造的平等,人人都有機會。法國政治學者托克維爾對美國平等作了深入的觀察。他在《美國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一書中談到他對美國印象時指出,最令他感到深刻的是美國人“身份的平等”。杰弗遜在獨立宣言中寫下“所有的人生而平等”,為美國締造了平等社會的基礎。許多人詬病美國對待非裔美人以及印第安人的不平等態(tài)度,但從歷史發(fā)展過程仍可以看出美國對社會成員地位平等所做的努力。在憲法的原稿中,并未見到平等一詞。立憲會議代表關心建立一個政府,未提到保障人權平等,即使在人權條款(Bill of Rights)里,也未提到平等權。但在以后的社會發(fā)展中,解釋憲法的學者卻強調(diào),未指明保障少數(shù)人是暗示了平等的往來,并經(jīng)由憲法修正案,促成社會的平等。
美國人的平等理念可以由其授予非裔美人及女人的公民權中見其進步狀況。憲法第14條修正案禁止各州拒絕給予任何人“法律上的平等保護權”。第19條修正案,“不得因性別緣故”剝奪其選舉權,讓美國的黑人及女人獲得政治的平等權,讓美國以憲法來規(guī)范美國人之間的“平等”往來。第14條雖未說明“各州必須公平對待每一個人”,或者各州必須要促進人民平等這些字眼,但法官的判例卻建立了平等的對待。平等的困難在其區(qū)分(classifications)的態(tài)度,區(qū)分有合理的和獨斷的兩種,例如州可以規(guī)定18歲以上的人才有選舉權,以年齡來區(qū)分是一種合理的區(qū)分。但如果對紅頭發(fā)或藍眼睛做區(qū)隔就不合理了。美國的平等權精神可以由其“審判”犯人過程中看出。在美國,罪犯審訊必須經(jīng)過下述幾個過程:逮捕(arrest)、起訴(prosecution)、審訊(trial)、判決(verdict),以確保人身安全。首先是,警察逮人必須要有理由,法庭審判講求證據(jù),第4條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尋及逮捕。檢方在發(fā)出搜捕令時必須有充分的懷疑,警方搜捕亦必須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因此縱然在美國社會上可以看到許多不平等現(xiàn)象,但可貴的是,它是可以改進的,因為這個社會所標榜的是一個“機會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