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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詞匯第12篇:細品“律師事務所”

所屬教程:法律英語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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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law”英文一詞使用錯誤:

1. 不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將“law”英文一詞作“律師”使用,如在他們的宣傳冊中,中文“精濟律師”對應的是英文單詞組合“ECONOMIC LAW”;

2. 在每個合伙人律師照片右下方標注載明律師名稱,其為“—— —— —— LAW”,實質上想表達的英文意思為“××× 律師”;這兩條都涉及到英文單詞“law”的含意和用法,如果其沒有律師的含意或沒有此種用法,那就是“誤”或者是“錯”。不論“誤”或“錯”,都是不行的,這是與高素質律師事務所不相適應。

首先我們討論一下“law”這個詞的含意:

(一)“law”含意較多,英文用法也較多,大體主要有:

(1)n 法律[通稱]

(2)c 法規(guī)、法令、法律

(3)u 法理、法學、法律學

(4)c 法則、守則

(5)c 規(guī)律、定律

[ law > lawyer ]

通常“law”沒有律師的含意,在用法上也不能作為“律師”一詞來這樣使用。只有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下,才有律師的意思潛在其中,如“practise the law”--執(zhí)行法律事務,其中含有“律師”的意思。因為律師,尤其在英美法律國家,檢察官、律師本身均可稱為律師,也是執(zhí)行法律事務的。

(二)關于“律師”中文翻譯的錯誤

通常大家都認為“律師”對應的英文單詞是“lawyer”,這沒有錯。但它的使用是有區(qū)分的,并且不能使用“law”來替代。

“lawyer”的英文含義:

lawyer n 法律家、律師 [ lawyer < law ]

attorney, solicitor, barrister, counsellor ( or counselor), advocate等的通稱。

where:

Attorney n 代理人、(小)律師、訟師、辯護士。

用法:an attorney represents his client--律師代表當事人 美式英語用法。早期在英國-檢察總長;在美國-司法部長。

Solicitor 英國-初級律師 美國-法務官

Barrister 英國-大律師、辯護士 [ < bar ]

Counsellor ( or counselor) 英國-大律師、辯護士 私人顧問、愛爾蘭、美國-辯護士

Advocate 辯護士、代言人、擁護者、提倡者

用法:advocate revolution--鼓吹革命

[ The Bar ] 1)、(法庭中的)圍欄、 2)、律師職、律師界

用法:bar 一詞本身沒有律師的意思,只有加定冠詞并大寫時才有上述兩層含意。

如,be called to the Bar--取得律師資格、做律師

綜上,1. 我們可以看到,“law”的意思是法律,不能當作“律師”使用。 2.“lawyer”律師一詞只在通稱、泛指時才能使用,如,在向人介紹職業(yè)或從事行業(yè)時,可以講 I am a lawyer —— 我是律師。對于特定人不能使用。因此,應當表述為 —— —— Wang Attorney —— 王××律師。而上面的表述,中式英文的、直譯的結果是"×××法律",這樣的結果就完全兩碼事了。

二、關于“lawyer's office”與“law firm”英文一詞使用區(qū)別:

在80-90年代,不少地區(qū)律師事務所所名大都采用“—— —— lawyer's office”,這種用法在英文中根本沒有,它讓人感受的意思,是律師辦公地點,即我們稱的“律師樓”。 而現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英文所名均采用“—— —— law firm”,這才是正確用法。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形的律師事務所規(guī)模較大,含有“集團”的意思在其中。而內地有不少律師事務所只有3-5人,用此名稱與實不符。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所不能使用“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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