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對國際型法律人才知能結構之要求我國已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國,未來的10年、20年正是中國應對入世后多方位擴大開放條件下迅速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關鍵時期,因此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具有不同尋常的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志指出:“當今時代,世界各領域的激烈競爭,說到底是人才競爭”,“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法官整體素質不高,對國際貿易法律和世貿組織規(guī)則知識知之甚少,涉外審判人才奇缺。”鑒于此,他呼吁:“我國入世后,司法領域正面臨著這種嚴峻的現(xiàn)實。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進一步加大力度,培養(yǎng)出一定數(shù)量的熟悉世貿組織規(guī)則及相關國際公約,嫻熟掌握涉外案件審判技能,具有健全的法官職業(yè)道德素養(yǎng)和心理素質,知識結構合理、政策水平較高和精通外語的專家型法官。”當然,面臨嚴峻現(xiàn)實的決不僅僅是法官,而是整個法律職業(yè),首當其沖的更是律師。早在入世前,中國律師界就與中外專家共商過“狼來了,怎么辦?”的問題。律師們清醒地認識到,律師素質是參與國際競爭的第一道坎,“從整體上講,由于歷史原因,我們的律師專業(yè)程度還不高,尤其是涉外律師,既懂專業(yè)又懂外語的‘雙科’律師更是鳳毛麟角”,“很明顯,就目前現(xiàn)狀,中國律師還缺乏在國際舞臺上競爭的基本功底”。
從事WTO事務,參與廣泛的國際交往,需要大量的國際型法律人才。那么,什么是國際型法律人才呢?所謂國際型法律人才,是指達到從事國際業(yè)務水準的法律人員。怎樣才算達到國際業(yè)務標準?對于物質產(chǎn)品,國際上有通行的品質標準,經(jīng)過質檢部門的檢驗,被檢驗產(chǎn)品的品質層次可以被權威性地認定。對于人才,顯然不可能有這樣的品質標準和權威的認定部門。然而,筆者認為,對于是不是國際型法律人才,我們卻可以大體上有一個可參照的評價標準——從事國際業(yè)務的法律人員的水準。達到此等水準的人才可以稱作國際型法律人才。下面具體就國際型法律人才要具備的知識和能力結構作一探析。
1.國際型法律人才應具有比較完備的知識結構首先,國際型法律人才應具備較為扎實的本國法律基礎知識。法律是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所以,世界上每個國家的法律各不相同。每個國家的法學教育的內容首先且主要的是本國的法律。雖然不同國家法律的概念、結構乃至一些基本原則可能不無相通,但基本說來,不同國家法律體系之間存在相當程度的差別,以致于對一個法律體系的熟練掌握,并不能當然勝任另一個法律體系內的工作。各國法學院培養(yǎng)的人才,都是以本國法律知識為本位。其實,我們說“國際型法律人才”,是就其業(yè)務水準而言的。如果從業(yè)務內容看,除極少數(shù)成為國際組織雇員可能處理與本國無關的純“國際”事務外,各國法律專業(yè)人員所處理的業(yè)務絕大多數(shù)是與其本國法律有關的“涉外”業(yè)務。本國語言和本國法律是各國法律人才知識結構的本位和基礎,外國語言和外國(國際)法律是應該努力達到的高度。對于中國法律人才而言,沒有熟練掌握外語和外國(國際)法律就不是國際型法律人才,而沒有熟練掌握本國語言和本國法律就根本談不上是法律人才。
其次,國際型法律人才還應對國際法律和外國法律有較為全面的把握。中國入世后,必將迅速融入世界經(jīng)濟體系,更深更廣地改革開放。中國的民商事主體也將愈來愈多地涉及國際民商事法律問題。通常人們能夠比較直觀地感覺到,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技術轉讓和國際仲裁等領域涉及到大量的國際法律和外國法律知識,其實,在一些國內商事法律領域也涉及到國際法和外國法,如公司法、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等。事實上,我國在這些領域的法律主要是借鑒市場經(jīng)濟比較發(fā)達和成熟國家的立法經(jīng)驗而形成的。中國封建傳統(tǒng)是民刑合一,計劃經(jīng)濟時代依靠行政命令和政策調控社會和經(jīng)濟活動,這些都不能成為當今中國建立市場經(jīng)濟法制秩序很有價值的資源。正像改革開放的過程基本上就是一個根據(jù)中國的具體情況適時適度地引進和嫁接發(fā)達國家市場經(jīng)濟機制的過程一樣,中國的商事法律形成和發(fā)展過程基本上也是一個根據(jù)中國具體情況適時適度地有效利用發(fā)達國家商事法律資源的過程。中國入世是一個重要的轉折和飛躍,它意味著在許多領域的市場機制和市場規(guī)范方面排斥了中國“適時適度”的自主選擇權,而代之以國際慣例與國際標準??梢?國際法律與外國法同我國社會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已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
第三,法律以外的專業(yè)知識也是國際型法律人才知識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70多年前的中國法學家孫曉樓先生認為,法律人才必須具備法律學問、法律道德和社會常識等3方面條件,而在今天,法律人才在法律學問、法律道德之外僅具備社會常識已遠遠不夠了。這是因為半個多世紀以來,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使人類的社會經(jīng)濟生活產(chǎn)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領域的社會關系已經(jīng)非常復雜,非具備相應的專門知識已很難理解和把握它們。像國際投資、國際貿易、知識產(chǎn)權、國際爭端解決等等,涉及非常深入的科技知識和專業(yè)知識:專利律師,必須具有科技教育的背景;版權律師必須具有計算機和軟件知識;處理國際投資、國際貿易法律業(yè)務的律師應該掌握投資學、貿易學的知識;處理建筑工程、醫(yī)療、環(huán)保等法律業(yè)務的律師應具備建筑學、醫(yī)學、化學、生物學知識等等。國際型法律人才只有掌握了這些法律以外的專業(yè)知識,才能在某個領域脫穎而出,取得更大的成績。
2.國際型法律人才的能力結構國際型法律人才要具備高超的運用法律的能力,即要具備一般法律人才的能力結構,還需具備較強的語言運用能力,特別是運用外語工作的能力。因為“法學其實不過是一門法律語言學”(麥考密克語),對于法律職業(yè)者而言,“要想在與法律有關的職業(yè)中取得成功,你必須盡力培養(yǎng)自己掌握語言的能力”(丹寧語)。
首先需要的是外語能力。法律人才不同于政治和商業(yè)人才,政治人物和商人進行國際交往可帶翻譯,法律人員卻不行。律師不能帶翻譯參加國際業(yè)務活動,這主要是因為法律是一個專門的知識系統(tǒng),有一套獨特的概念體系和語言體系,非經(jīng)專門的系統(tǒng)的法律專業(yè)的訓練是無法掌握它們的,所以,光學語言的人是無法準確及時地進行法律語言傳譯的。雖然WTO的文件都以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等3種文本為正式文本,但人們通常在國際交往中使用最多的是英語。英語在國際組織的活動、國際經(jīng)貿交往和科技交流中已事實上成為“世界語”。由于這個事實,法律人員在國際業(yè)務活動中最常用的語言是英語。既然英語是工作語言,英語愈熟練者便愈主動。我國代表參與WTO決策,參與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啟動或應對外國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等等,沒有足夠的英語能力,就無法及時恰當?shù)乇磉_自己的主張,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當然,這種能力要求聽、說、讀、寫、譯等5種能力齊備,不能像通常中國人學英語最后只學成“啞巴英語”或者“聾子英語”。
其次,熟練地操作和運用母語也是對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法律是通過法律人的語言向公眾語言的轉化,才成為我們的被稱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規(guī)則。這是講法律語言對建立“法治”的意義。的確,無論是從事立法、司法、法律研究還是法律實務,都要求法律人才具備出色的語言能力。一部好的法律必是用詞準確、邏輯嚴謹、內容與形式俱佳的文獻,它不僅給法律的遵守和操作帶來極大的方便,而且給讀者以美感和享受。法國大作家司湯達在創(chuàng)作長篇小說《巴爾瑪修道院》時,每天清晨必讀幾頁《法國民法典》,以從中獲取運用藝術語言的靈感和啟迪。相反,一部語言粗糙、語法不全的法律,將不僅成為“法學幼稚”的佐證,而且會引起法律解讀和法治運作的不必要麻煩,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一名高水平的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法律文件的時候,往往也是字斟句酌,因為也許只因一字之差,便會給當事人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國際型法律人才是溝通中外的使者,有大量的英翻中、中翻英的業(yè)務需要,如果不講究用詞,就很難達意,弄不好曲解了外國人的意思,寫出了“四不像”的文件,引進了“四不像”的制度。所以,一名從事國際法律業(yè)務的律師高手,必然也是一位運用語言的高手。熟練地操作母語當然是其中應有之意。
3.國際型法律人才知能結構的特點綜合以上,國際型法律人才的知能結構至少涉及三個方面的知識和兩種語言能力:三個方面的知識,即本國法律、國際(外國)法律和其他專業(yè)知識;兩種語言即英語和漢語,要求還是很高的。與其他類型的人才相比,國際型法律人才的知能結構呈現(xiàn)三個特點:一是應用性,國際型法律人才更多從事國際經(jīng)濟、政治、文化等實踐性工作,因此對法律和語言的實際操作和運用能力要求較高。二是復合性,對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是既懂中外法律又熟練掌握外語,既要有法律學知識又要有語言學知識,既要有法律運用能力又要有語言運用能力,法律和語言缺一不可,并要求能融會貫通。此外,成就一名國際型法律人才還需要其他相關的知識和能力。三是更注重知識的廣度而非知識的深度,國際型法律人才所需要的是一定的知識深度基礎上的寬廣的知識面和對必要的工具性知識的掌握。在前述國際型法律人才的知識結構中,中國法律、國際法律、外國法律和其他專業(yè)知識,每一方面并不要求掌握到如何艱深,但它們一定要被同時綜合地被掌握。國際型法律人才的教育不是學術教育而是職業(yè)教育,不是培養(yǎng)專才而是培養(yǎng)通才,國際型法律人才應是具有整合各方面知識、擁有多方面能力的人才。
二、國際型法律人才培養(yǎng)和法律英語課程的作用1.中國法律人才培養(yǎng)的現(xiàn)狀中國現(xiàn)有法律人才,絕大多數(shù)為1977年高考制度恢復以后我國的法律院系培養(yǎng)的。“文革”期間,我國的法學教育幾乎全部被取消。“文革”后,各高等院校陸續(xù)建立或恢復法律院系。20多年來,我國的法學教育規(guī)模不斷擴大,至1999年,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本科和大專畢業(yè)生為31500人,占普通高校畢業(yè)生總數(shù)846617人的3.7%;招生數(shù)為69048人,占招生總數(shù)1548554人的4.5%;在校生為174496人,占在校生總數(shù)4085874人的4.2%??梢?在從1995年至1999年的短短4年時間內,我國普通高校法學專業(yè)的計劃招生數(shù)翻了一倍多,并且所占招生總數(shù)的百分比也從3.7上升到4.5。法學教育的迅速發(fā)展為我國法制建設提供了大量的人才。然而,我國現(xiàn)有的法學教育培養(yǎng)模式和現(xiàn)有的法律人才的知識結構卻面臨著入世后國際競爭的嚴峻挑戰(zhàn)。突出表現(xiàn)為“外語+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的匱乏。在中國大陸, 20世紀50、60年代學俄語,文化大革命期間基本上沒有了外語教育,少數(shù)幸運的中學生能夠學到“Study well andmake progress everyday”(好好學習,天天向上)、“don' t forget class struggle”(千萬不要忘記階級斗爭)等幾句英語毛主席語錄。所以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許多大學生是進了大學以后才真正開始學英語。隨著改革開放,英語逐漸受到重視。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的公共英語教育只要求閱讀,忽視聽、說、寫。中國現(xiàn)有第一線的人才主體年齡段大體在30~50歲之間,即1977年恢復高考后的大學生和研究生。在這些人中,除少部分有機會出國留學或訪問進修外,大部分人英語本來基礎薄弱,工作后因使用英語機會少,已丟了許多。英語比較流利的是那些20多歲就出國讀學位且在國外呆了若干年的人,這部分人多數(shù)留在了國外。近年來歸國發(fā)展的增多,這部分人是目前在國際商務活動中比較活躍的人才,但總數(shù)太少,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少數(shù)幾個城市(王宏林,“國際一流法律人才培養(yǎng)論綱”,《天涯法網(wǎng)》, 2003年2月18日)。
2.法律英語是培養(yǎng)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必要課程為改變國際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yǎng)落后的局面,中國政府著手進行了一些積極的努力。國家司法部早在《法學教育“九五”發(fā)展規(guī)劃和2010年發(fā)展設想》中明確提出“重點培養(yǎng)高層次的復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職業(yè)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yǎng)模式,第一次對法學素質教育和技能教育提出了新的教學要求。與此相呼應的是高等學校大學外語教學指導委員會于1998年制定了新修訂后的《大學英語教學大綱》。該大綱將原大綱中規(guī)定的“專業(yè)閱讀”修改為“專業(yè)英語”(高等學校大學外語教學指導委員會內部交流期刊,《大學外語教學通訊》, 1998年第3期)。
二者都強調了專業(yè)(法學)與外語(英語)結合進行教學的重要性。我國著名法學家端木正先生早在1982年就撰文指出:“我個人對這一課程(指法律英語,筆者注)很有興趣,深感法學英語在今天法學專業(yè)教學計劃中很有必要”,“它是在大學前四個學期學完公共英語后的后繼課”(大學文理科教學大綱修訂組,《大學外語教學大綱》,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 1986年)。這兩句話充分表達了這位老學者對法律英語課程的重視程度。
我國的法律英語教學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已歷經(jīng)20多年的發(fā)展,其學科體系已初具規(guī)模。法律英語,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 ,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Debra S. Lee, J. D.《美國法律英語》,密歇根大學出版社, 1999年)。(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包括其他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現(xiàn)在全國已有近40所政法院系在本科生、研究生不同層次開設法律英語課程。最早開設法律英語課程的學校是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山大學,中山大學還倡導教師用英語講授法律課程;中南政法學院于1994年成立了“中美律師培訓中心”;西南政法大學率先在其學報《現(xiàn)代法學》中開設了全國惟一的“法律英語”專欄,刊載有關法律英語的教學與研究文章。近年來,外語類核心期刊《中國翻譯》、《外語界》和《外語教學與研究》等也相繼刊載有關法律英語的學術文章(中南政法學院西方法律語言文化研究所,《法律英語與復合型人才的培養(yǎng)》,《法律英語世界》第2輯,法律出版社,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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