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引言
隨著中國經(jīng)濟的迅速騰飛,無論從政治,經(jīng)濟還是文化上,中國同外國的接觸日益頻繁,隨之而來的是中國和其他國家之間在許多法律事務中存在沖突。 因此,法律翻譯在聯(lián)系不同文化的國家時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
法律英語術語翻譯復繁冗雜,有自己特定的要求、功能和原則。法律英語術語作為特定語言,為確切表達特殊的法律概念,其含義必須明確、清晰。 譯者在翻譯英語術語中必須配備專業(yè)知識、技能和經(jīng)驗。
本文介紹了法律英語術語的概念和分類以及翻譯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與此同時,筆者進一步探討了影響法律英語術語翻譯的因素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
1法律英語術語的概念和分類
1.1 法律英語術語的概念
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用語。法律英語術語通過系統(tǒng)的專業(yè)詞匯來準確表達特殊意義。 法律英語術語的來源是多樣的。 有些法律是從古代法律延續(xù)下來的,例如英語中的“exile”,“ransom”,“summons”和中文中的 “自首”、“大赦”、“訴狀”. 另一方面,其他法律英語術語也借用外國語言, 如 “statute”,“assize”,“warrant” 源自法語;“de factofort”和“proviso”源自拉丁語。
1.2 法律英語術語的分類
通常有兩類法律英語術語。 一種是涉及法律事務的術語。 以“intent”為例 ,它意味著一個人犯罪時的心態(tài)以及由此推斷出其所體現(xiàn)行為的狀態(tài)和情形。其次,這個詞用在侵權(quán)的陳述中,表示其欲望導致他的行為后果。
另一類法律英語術語則是由法理學者研究出來的用來表達特定的法律概念。然而現(xiàn)在,這些特殊詞匯已經(jīng)被人們接受并且廣泛使用。如“murder”、“crime”、“write”、“sentence”、“fine”.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法律制度的發(fā)展,這種法律英語術語的數(shù)量在不斷增加。
依據(jù)法律英語術語的意義結(jié)構(gòu)和范圍可以將其分為四類:常見術語,特殊意義詞,特定法律術語,舶來詞。
1.2.1 常見術語
這類詞大致分為兩類。 第一類不代表絕對特定的法律概念。 這類詞不僅常用于法律語言中,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廣泛的應用。 比如說,conduct(行為),write(簽字),goods(貨物),signing(簽署 ),insurance(保險),gambling(賭博)等;第二類詞只代表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體系的發(fā)展和現(xiàn)行的法律知識, 使得其在不同領域得到廣泛推廣, 例如,punishment(懲罰),sentence(判決),robbery(搶劫),contract(合同)等。
由于此類法律英語詞匯被律師和公眾廣泛使用,所以此類法律英語詞匯具有共同性和廣泛性的特點。
1.2.2 特殊意義詞
這種法律英語術語具有特定的法律含義,通常在法律層和普通層使用,可以分為下列兩類:
第一類是詞義擴展的術語。 此類單詞目前在許多領域可以擴展,同時具有普遍意義。 以“alibi”為例,在法律英語術語中它意味著“提出的不是在犯罪”. 但是詞義擴展后,現(xiàn)在的意思是“借口”. 其他詞匯例如“statute”(法令)在日常生活中指“學?;蚬镜囊?guī)定”;“code”(法典)則代表著日常生活中的電信代碼。
第二類是意義縮小詞。 相對于第一類來說,這類法律英語術語最初用于日常生活中,現(xiàn)在其適用范圍縮小,其意義只限于法律體系的領域。“Box”在日常中意思是“容器”,但現(xiàn)在它只在法律英語術語中表示“證人席、陪審席”的意思。
1.2.3 特定法律術語
由于此類術語具有典型的法律英語詞匯的特點,所以它是標準的法律術語。 例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ecidivism(累犯),bigamy(重婚罪)。 這類術語的意義和稱謂均是唯一的,其定義也是準確的。
1.2.4 舶來詞
隨著政治,經(jīng)濟和科學的發(fā)展,法律被應用于更多的領域。它已經(jīng)成為一門特定的課程。 法律體系的一些新的分支和相關課題已經(jīng)形成。 例如, sadism“虐待狂”源于心理學,continental shelf“大陸架”則源于地理學。
2法律英語術語的翻譯問題
我國具有悠久的法律英語術語翻譯的歷史。 尤其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guī)從外語翻譯成中文。 與此同時,許多民事法律也被翻譯成外語。 每一個國家的法律語言都是這個國家最正式、最規(guī)范的語言。原則上講,用精確的詞語表達清晰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語言最重要的特點以及對其最基本的要求。 (李克興,2013:100-107)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法律英語翻譯中仍然存在的各種問題。 以下簡單列舉一些法律術語翻譯中的問題:
2.1 拼寫或語法錯誤
拼寫和語法錯誤是最常見的問題。 翻譯時,任何人甚至是教授都有可能出現(xiàn)單詞拼寫錯誤或是誤用語法的問題。 這些錯誤是很普遍的,甚至可以在打印成稿的文件中找到此類錯誤。中國著名的翻譯家,段連城教授稱之為“首發(fā)癥狀”.
2.2 省略或擴大法律英語術語的含義
許多譯者在翻譯過程中存在遺漏,添加或隨意改變原文含義的問題。如果我們像翻譯一般英語那樣按照法律英語術語字面意思逐字翻譯,可能會出錯。 因此,當我們翻譯法律文本時,有時要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刪除或添加一些詞,以此來使其符合我們的傳統(tǒng)習俗理解下的規(guī)則條款。 然而,在某些場合,譯者的刪除或添加過多,可能會改變原文的意義。
例 1:翻譯“Equity does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時,有的譯者加上“侵犯了人們的權(quán)利”,這就使翻譯改變了原句的賓語。
例 2:翻譯“more and more of cases worked their way up to the HighCourt from state and federal tribunals”. 翻譯此句時,譯者容易忽略關鍵詞“聯(lián)邦”. 正確的翻譯應該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收到聯(lián)邦和州法院送來的越來越多的案件”.
2.3 缺乏理解的翻譯
通常,法律英語術語單詞并不難以理解。 它們通常是常見詞或簡單詞。 然而,部分譯者非常武斷,開始翻譯時沒有深入的思考,進而導致許多失誤和翻譯錯誤。
例 1: “The Third Circuit has expressly rejected this approach,stating that it flies in the face of the spirit and purpose of Rule 52(2)”
譯者翻譯為“第三巡回法院已表示拒絕采用這種做法,并聲稱這種做法在規(guī)則 52(2)的精神和宗旨面前逃脫了。 ”在這個例子中,譯者將“The Third Circuit”翻譯為“第三巡回法院”,但正確的含義應是“聯(lián)邦上訴法院第三巡回審判庭”.另一個錯誤是,譯者將“to fly in the face of”理解為“escaping from the present”. 但它的確切含義是“to resist, to oppose with violence, to set at defiance”.
例 2:1998 年出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漢英對照詞語手冊》中將“物證”翻譯為“material evidence”.在這個翻譯中,將“物”翻譯為英語中的“material”,將“證”譯為“evidence”,盡管看起來非常正確,然而實際意義卻相去甚遠。 根據(jù)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應譯為“evidence having song logical connection with the consequential facts orthe issues”. “物證”在漢語中也有同法律英語術語等價的特定含義。 這才是“真正的證據(jù)”.
2.4 文化多樣性導致的錯誤
翻譯時,譯者往往由于對不同國家的文化知識缺乏了解而導致犯錯誤。 通常各國都有多種多樣的法律和語言文化。 如果翻譯時不對外國文化背景進行深入的思考,翻譯就會出問題。 任何語言都不僅僅是簡單的字母、單詞或句子,而是包括了特定的歷史、哲學、藝術學和民族心理學。各種語言都有其自身的文化表達,翻譯時應特別注意。文化差異是翻譯過程中最大的障礙,翻譯時不小心就會犯錯誤。例如,我國一些學者將刑法中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 翻譯為 “burglary”. 然而,“burglary”的定義是 “the breaking and entering of the dwelling house ofanother person at night with the intention to commit a felony of larcenyinside”(晚上蓄意撬門進入他人住宅實施盜竊的重罪);而在我國刑法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意味著某人未經(jīng)允許或無正當理由闖入他人住宅。 因此我們應該把“burglary”理解為“惡意侵入他人住宅罪”.
2.5 違反特定的法律術語的含義
有些譯者通常使用幾種法律英語術語表達的一個法律概念。 然而,這些法律英語術語在中文中有不同的含義。例如《中國人民共和國著作權(quán)法》中“侵犯版權(quán)”中的“侵犯”一詞,譯者往往將其翻譯為“prejudice”或者“infringe”. 然而,根據(jù)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侵犯”意在強調(diào)奪取別人的權(quán)利,它與“知識產(chǎn)權(quán)”相關。 而“prejudice”強調(diào)對任何現(xiàn)有的權(quán)利或賠償?shù)那趾Α?此外,許多詞在一般層面和法律層面都有完全不同的含義。 一個法律詞語只是一個標簽,它可以代表著豐富的法律含義。 (陸文慧,2003:267-268)下面的例子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它。
例 1:defense一般意義:攻擊的反義詞;法律意義:“答復”或“答案”的同義詞;指被告和他們的辯護人;也指辯護或辯解以減輕罪責。
例 2:discharge一般意義:卸載,擺脫煩惱,自由的同義詞;法律意義:“避免”的同義詞;“執(zhí)行/履行”的同義詞;宣告無罪,釋放,無罪的同義詞。
例 3:case一般意義:一組特定環(huán)境下的特定實例的或有代表性的樣本;法律意義:訴訟,起訴;法律依據(jù);所提出的論據(jù),律師的訴狀,訴狀雙方技術方面的僵持。
例 4:consideration一般意義:注意,考慮,思考;法律意義:無論是給予或由各方接受,以換取雙方的相互承諾。(Enrique Alcaraz,Brain Hughes,2008:159-160)
3法律英語術語的翻譯策略
法律英語術語的翻譯在法律英語翻譯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術語翻譯的質(zhì)量和準確性影響到整個翻譯的質(zhì)量。如果法律術語翻譯準確,法律翻譯就不會出現(xiàn)大的錯誤。 反之,如果譯者譯錯法律術語,就會導致法律英語翻譯錯誤,甚至引起法律糾紛。 因此我們必須提高我們翻譯法律英語術語的能力。
3.1 解釋法律英語術語的含義
一些法律英語術語具有相當豐富的本土特色,可能無法找到相應的詞來進行直接翻譯。在這種情況下,譯者可以進行解釋,幫助讀者了解這些詞的含義。 這種策略在法學領域是常見的。
例 1:一些詞典翻譯中將“yellow dog contract”直譯為“黃犬合同”.這很難讓中國讀者理解其準確意義。因為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這樣一個概念,讀者無法猜測它的含義。相反地,一些詞典將其翻譯靈活地解釋了這一法律術語的含義,它們將其翻譯為“(勞資簽訂的)勞方不加入工會的合約”.
例 2:在“plea bargaining”的翻譯中,陳忠誠教授也使用了解釋的方法。 一些學者將“plea bargaining”譯為“認罪請求”或“認罪請求協(xié)議”. 然而,經(jīng)過深思熟慮,陳教授把它譯為“關于(被告如何)認罪與(司法當局如何)處置的談判”. 這個版本是非常合適的。 因為其解釋是基于短語意義得出的結(jié)論,并且讀者很容易理解其意義。 “plea”是檢察官指控被告的有罪答辯,“bargain”應該指“交易”. 現(xiàn)在,我們習慣于把“plea bargaining”譯為“辯訴交易”.
3.2 創(chuàng)造新的法律術語
英語中的很多具體條款, 在漢語中找不到恰當?shù)脑~來與之匹配。有時譯者發(fā)揮翻譯主體性,通過其讀音進行翻譯,例如“sofa”、“coca-cola”、“kongfu”. 但這種策略的使用非常有限。 如果應用于法律英語術語翻譯中容易引起麻煩。因此建立本土文化中未曾出現(xiàn)的新詞非常重要。
翻譯中的“deposition”,陳忠誠教授將其譯為“庭外采證”. 因為根據(jù)布萊克法律詞典,“deposition”的解釋如下:
?、僮C人庭外證言,減少記錄(法庭書記員使用)以在法庭或發(fā)現(xiàn)目標后使用。
?、跁h記錄之類的證詞。
由此可知,“deposition” 是英語國家法律程序中特有的法律術語,發(fā)生在法庭審判之前,不同于中國法律中的證詞,因而其真正意義為(在法庭外作的)證詞。 (Torbert,P.M,2012:13-14)另一個很好的例子是“Anti-trust law”的翻譯。 “Anti-trust law”是英美法律體系中一個特定的法律術語, 當時并沒有適合的詞與之對應。然而譯者將此翻譯為“反托拉斯法”卻被中國讀者接受并成為一個法律術語。
3.3 提高譯者自身能力
法律內(nèi)容的廣泛性要求譯者必須博覽群書。 (李克興, 張新紅,2005:51-53) 譯者是讀者理解中國和外國法律內(nèi)容及術語的橋梁 ,在中外交流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具有多重身份,譯者不僅是讀者,還是創(chuàng)作者和研究者。 他們不僅要對外國文化背景有深刻的理解,同時要精通法律知識,掌握法律英語術語。
4結(jié)語
本文探討了法律英語術語的特點以及翻譯的主要問題和基本策略,分析了此類翻譯中常見的問題,并結(jié)合相關研究和理論,探討了譯者在翻譯過程應起的作用,希望能對搞好法律翻譯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1]Enrique Alcaraz,Brain Hughes. Legal Translation Explained[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8:15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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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克興,張新紅。法律文本與法律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5:51-53.
[4]董曉波。法律文本翻譯[M].北京: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出版社,2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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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克興。高級法律翻譯與寫作[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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